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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1997]195号 发文日期:1998-01-01 阅读次数:458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失效时间: 199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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