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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9]25号 发文日期:1999-02-25 阅读次数:29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税务部门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利用社会团体领导换届的时机,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在税务系统中还有个别在职领导干部在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根据《通知》要求,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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