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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0]248号 发文日期:2000-04-09 阅读次数:411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200号)收悉,现就《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五款"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中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是否包括"非独立核算销售公司"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规定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概念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所有生产企业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单位。因此,你省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该公司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上海销售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
  二、你省锡山市国税局对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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