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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文号:[98]国税函164号 发文日期:1998-03-23 阅读次数:1066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Danny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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