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260号 发文日期:1998-04-29 阅读次数:1004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三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三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三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对阮金勇等三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17-12-02]
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2017-07-18]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