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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94号 发文日期:1998-05-20 阅读次数:314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规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
增值税。据此,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
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等4家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等(设备清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商品除外)。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只限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严禁转手倒卖,违者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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