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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8]117号 发文日期:1998-07-08 阅读次数:326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Ga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8日 财税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 ,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 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 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 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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