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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9]229号 发文日期:1999-12-17 阅读次数:211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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