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劳动服务公司的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文号:[97]国税函15号 发文日期:1997-01-08 阅读次数:339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就向用工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冀地税函[1996]235号)收悉。关于劳动人事部门下属服务公司有关收费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这里所说的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费,是指除应征收增值税以外的所有收费。平山县劳动人事局下属的平山县劳动服务公司,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其所收的各项费用,也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对其所收的各项费用,均应征收营业税。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