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 "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充说明: |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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