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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537号 发文日期:1999-08-09 阅读次数:450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黔财农税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铁财[1991]10号)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调[8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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