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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 发文日期:1998-11-10 阅读次数:689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Dann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 堵塞漏洞, 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全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清理的面要适当放宽一些,既要注重那些商业区,也不要忽略一般地区;既要清查企业纳税单位,也要清查未办理纳税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既要清理私房出租,也要注意公房的转租。
  五、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不能提供租赁合同或不能据实提供租金收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核定不同区域房屋出租的租金标准,据以征收房产税;对代征单位和个人,各地可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
  六、开展房产税“双清”检查,各地要做到精心组织,层层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尽量争取在年内进行。“双清”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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