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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