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转让公路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8]714号 发文日期:1998-12-03 阅读次数:214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转让公路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1998]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你省周口泰勇公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偿转让311国道鄢陵至扶沟段公路使用权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据你局请示称:该公路由周口地区公路总段(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建设用地,由乙方投资建设,公路所有权属于国家(以甲方为代表),但公路建成后最初15年由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这种行为系属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向乙方转让公路使用权,属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租赁行为,乙方建设公路的投资即为租金。因此,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权期间内,将公路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五条所说的转租行为,也应按“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12-25]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