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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号 发文日期:1997-05-19 阅读次数:330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 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11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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