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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财税政字[1997]142号 发文日期:1997-06-02 阅读次数:259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国务院办公厅:
  你办秘书二局转来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财、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卫星保险营业税问题
  《请示》提出,为支持航天事业发展,壮大卫星保险专项基金,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卫星承保能力,对保险公司承保卫星保险除免征所得税外,不论卫星发射是否成功,还应免征营业税。
  我们认为,关于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简称85号文)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部正在按照85号文的规定,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的操作文件。涉及保险企业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二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实际动用专项基金赔付的数额,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因此,我们意见,对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仍应按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卫星保险基金赔偿差额补贴问题
  《请示》建议,在长征火箭必须发射,而外国保险公司又不愿意接受分保,必须要由我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情况下,明确此项业务的为政策性保险业务。一旦发生危险,由保险公司先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偿,尚有不足时,由国家财政用当年对保险公司加征的3%的营业税补足差额。
  我们认为,目前外国保险公司对我国卫星发射不予保险,我国的卫星发射处于困难时期。为支持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务院决定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给予税收照顾,已经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卫星保险的支持。因此,我们意见,对人民银行提出的用非卫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营业税补偿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付不足差额的意见不宜采取。
  三、关于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确定问题
  在4月4日联合体筹备会上,各成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中是按单一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占联合体成员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若按国务院决定的人保体制改革所确定的注册资本20亿元计算,所占份额偏小,其他公司的份额相应扩大,这些公司有意见,提出联合体成员的承保比例不应仅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来计量,而应看综合实力,即考虑其保费收入规模、准备金大小、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因此,人民银行提出按各公司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全国保险业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
  我们认为,人行的建议和测算的具体份额有几点不妥:
  1、据了解,人行《请示》中提供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194亿元,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15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亿元。我们认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企业当期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赔款应由当期成本负担,但因赔案未了,赔款不能在当期支付给投保人,采取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办法,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当期成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均是已有专项用途,承担现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用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再来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损失,中不合适的。
  2、4月4日联合体组建签署的备忘录中,中保再保险公司是作为成员参加的,与其他公司一样,相应承担一部分份额,而人民银行计算的份额中却不包括中保再保险公司。
  3、人民银行计算中保财产险公司的份额时,未考虑清产核资转增资本公积的24亿元。
  4、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人行建议所提准备金概念过于笼统。
  我们意见,虽然联合体已经成立,但联合体章程正在酝酿中,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的原则,我们建议,为合理分配卫星保险自留额,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到结算损益期后不一定全部发生赔款;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出现赔付严重不足,影响被保险人利益,并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报经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动用的保险资金。在计算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保险保障基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列入承保比例的计算因素。具体比例的计算应由各成员公司将有关因素数据上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查确认后,由联合体按章程具体计算明确各成员公司的卫星发射保险自留额。
  关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是与其他公司等按同一计算方法承担相应份额,还是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我们认为,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均在超过《保险法》规定承保额的前提下,按比例承担份额,既然要中保再参加联合体(按人行计算方法承担5%左右),又不按同一办法计算其承担份额,强令其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承担全部业务的20%)使其大大超出按同一计算方法所应承担的份额,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对中保集团来讲,中保产险公司承担60%以上,中保再承担20%,卫星发射有很大的意见。我们也不赞成将绝大部分风险都集中于唯一的国有独资保险集团公司,加大财政的巨额负担。据了解,国外再保险公司是可以直接办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的,因此,中保再也应比照办理。按我们提出的方法重新测算份额(资本金加公积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暂不考虑),中保财产34.4%,中保再11.7%,太保17.7%,平保15%,天安1.6%,大众1.6%,华泰10%,华安2.3%,永安4.7%,新疆兵团0.8%。如果再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依据,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份额将有所加大,其他公司的份额将相对减少,对各方面都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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