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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20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阅读次数:433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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