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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6]15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阅读次数:338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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