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1995〕14号)的精神,为逐步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全国乡镇 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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