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96]财税字第28号 发文日期:1996-03-26 阅读次数:313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1995〕14号)的精神,为逐步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全国乡镇
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
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
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由农业部批准。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