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吉林、甘肃、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指示》(中生财字[1997]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4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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