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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发文日期:1996-02-09 阅读次数:561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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