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7号)精神,为支持军队建设,顺利完成随军遗属易地安置工作对按规定安置随军遗属的新建住房投资,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2003)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