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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1997-09-22 阅读次数:289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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