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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97]国税发164号 发文日期:1997-10-23 阅读次数:593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 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轻工总会。

补充说明: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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