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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文号:[97]国税发第177号 发文日期:1997-11-25 阅读次数:352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的式样及有关说明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申报表是契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和应纳契税额,并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为全国统一的基本格式(一式两联)。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表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
  二、契税完税证是契税征收机关自收税款、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 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13.06cm×18.15cm),票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也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位。
  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联次,但前三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三、完税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北京市1998年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8)京契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契税完税证由各省级契税征收机关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省级征收机关的票证监制章。
  五、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及填报说明
     2.契税完税证式样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纳税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
┃        │合同签订时间 │                   ┃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房屋地址│                   ┃
┃        ├───────┼───────────────────┨
┃        │权属转移类别 │                   ┃
┃        ├───────┼───────────────────┨
┃        │数量     │               平方米  ┃
┃        ├───────┼───────────────────┨
┃        │成交价格   │                 元  ┃
┠────────┼───────┴───────────────────┨
┃税率      │                           ┃
┠────────┼───────────────────────────┨
┃减免税额    │                         元  ┃
┠────────┼───────────────────────────┨
┃应纳税额    │                         元  ┃
┠────────┼───────────────────────────┨
┃        │                           ┃
┃备注      │                           ┃
┃        │                           ┃
┠───┬────┴──┬────┬───────┬────┬──────┨
┃纳税人│       │法人代表│       │经办人员│      ┃
┃ 签章 │       │ 签章 │       │ 签章 │      ┃
┗━━━┷━━━━━━━┷━━━━┷━━━━━━━┷━━━━┷━━━━━━┛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
┃ 征收机关 │   │接收人│   │审核│    │ 审核人员 │    ┃
┃ 收到日期 │   │   │   │日期│    │ 签  章 │    ┃
┠─────┼───┼───┼───┼──┼────┼─────┼────┨
┃  审核  │   │   │   │  │    │ 征收机关 │    ┃
┃     │   │   │   │  │    │     │    ┃
┃  记录  │   │   │   │  │    │  签章  │    ┃
┗━━━━━┷━━━┷━━━┷━━━┷━━┷━━━━┷━━━━━┷━━━━┛

            契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纳税人。该纳税
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
凭证后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表填写一式两份,送征收机关一份,申报单位或个人留一份。
  三、“合同签订时间”栏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
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日期填写。
  四、“土地、房屋地址”栏按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填
写。
  五、“权属转移类别”栏按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具体包括
:土地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七种方式。
  六、“数量”栏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
定。
  七、“成交价格”栏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纳税人交付的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完税证
               (98)京契完××号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
┃纳税人名称 │   │  │  │  │ │ │ │ │ │ │ │ ┃第
┠──────┼───┴──┴──┴──┴─┴─┴─┴─┴─┴─┴─┴─┨一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联
┠──────┼──┬──┬──┬───┬───────────────┨『
┃ 税目   │计税│税率│减免│   │      实缴金额      ┃存
┃      │  │  │  │滞纳金├─┬─┬─┬─┬─┬─┬─┬─┨根
┃      │金额│  │税额│   │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征
┃      │  │  │  │   │ │ │ │ │ │ │ │ ┃收
┃      │  │  │  │   │ │ │ │ │ │ │ │ ┃机
┃      │  │  │  │   │ │ │ │ │ │ │ │ ┃关
┃      │  │  │  │   │ │ │ │ │ │ │ │ ┃留
┠──────┼──┴──┴──┴───┼─┼─┼─┼─┼─┼─┼─┼─┨存
┃ 金额合计 │(大写)拾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征收机关  │委托代征│填票人│备│                ┃
┃       │ 单位 │   │ │                ┃
┃ (盖章)  │(盖章)│(章)│注│                ┃
┗━━━━━━━┷━━━━┷━━━┷━┷━━━━━━━━━━━━━━━━┛

补充说明: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3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4-5
实施时间: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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