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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7]186号 发文日期:1997-12-11 阅读次数:4022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 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 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补充说明:1994年12月30日,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 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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