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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1997]665号 发文日期:1997-12-12 阅读次数:289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上海、天津、广西、辽宁、吉林、浙江、河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京器发[1997]1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6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金额
   1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  上海市茅台路597弄  5万元
     分公司         11号一层
   2 中国京安器材天津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 20万元
                 108号
   3 中国京安器材沈阳公司  沈阳市大西街102号  3万元
   4 中国京安器材浙江公司  杭州市省府路1号   6万元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长春  长春市北安路30号  2万元
     公司
   6 厦门龙安器材公司    厦门市仙岳路桥岳里 2万元
                 附楼7号
   7 广西林安器材公司    南宁市七星路133号  2万元
   8 焦作市京安实业有限责  河南焦作市果园路  25万元
     任公司11号
        合计                 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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