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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226号 发文日期:1996-05-09 阅读次数:447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96]157号)收悉。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是由南京金城机械厂与英国中国航空基金会(511)有限公司、新加坡金狮伟益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祥峰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外方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摩托车及其配套发动机、液压产品、专用机电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设在南京市市区内,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者占×××万美元。经中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关于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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