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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财税字[1997]24号 发文日期:1997-02-12 阅读次数:506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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