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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处理意见的复函
文号:财税字[1997]2号 发文日期:1997-02-13 阅读次数:379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工业企业用利润消化历史亏损挂帐问题的函》[国烟财函(1996)第33号]收悉。为了促使烟草工业企业尽快甩掉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包袱,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烟草工业企业用实现利润弥补历史遗留亏损挂帐。具体意见如下:
  一、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2年底发生的明亏,可按原规定在 3 年内用实现利润进行弥补;超过3年弥补期限的,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二、烟草工业企业截止1993年底发生的潜亏挂帐,视同明亏,在5年期限内,用1994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1994-1996年度已用实现利润弥补潜亏挂帐尚未弥补完的,可以继续弥补;1994-1996年度实现利润已缴纳所得税的,
已缴税款不予退库补亏,其潜亏挂帐可由1997、1998年度的实现利润进行弥补。
  弥补潜亏挂帐的具体数额,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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