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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流二函[1997]005号 发文日期:1997-03-10 阅读次数:339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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