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函
文号:财税字[1998]153号 发文日期:1998-11-06 阅读次数:3044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Danny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办转来你行上报温家宝副总理的《关于按5%的税率征收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请示》(银报[1998]36号)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问题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即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于社员的主营业务之一,并非国家政策性业务。
  二、 关于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
  实行保值储蓄是在物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银行多支付了利息,但是避免了储户挤兑存款,维护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各家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均由各银行逐年消化解决,中央财政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弥补,对此,农村信用社也不应例外。
  三、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规范税制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困难,对农村信用社仍规定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于1997年1月1日提高到8%以后,对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仍按5%,1998年按照6%征税。这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信用社的支持。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困难,经研究,同意在2000年底以前,对农村信用社可维持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6-02-03]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6-01-18]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