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96)国税发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依法治税思想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进展,农村税收 收入不断增长,税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在农村税收征管工 作中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派税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税 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加重了农民负担,侵害了农民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 予以制止。针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于1996年 6月24日发出了《关于 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号)。鉴 于在其他一些税种的征管工作中也存在此类问题,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农业的方针和1996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减免税必须依照国家收法律 法规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减免。要依法做好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 ,严格控制税源,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摊派的方式向农民收取税款。不得代征向农民摊派的不合 理的钱、物。 四、1996年以来采取摊派方式向农民征收的税款要如数退还。 五、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1到2次农村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 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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