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壳牌勘探 (中国) 有限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津国税二[1995]54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 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南海珠江口盆地文昌04/27、39/11和40/01区块、西江24—3和30—2油田,东海26/19区块以及江苏省苏北盆地东部地区石油合同区块由其北京办事处向你局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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