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江苏、湖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来函, 要求明确其公司从各所属电厂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的总机构应当向其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上述管理费应为总机构为各分支机构提供管理、监督、指导等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总机构是采取预提或固定比例计算总机构管理费的,其年终的管理费结余应该进行调整,返还给各所属分支机构,相应增加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冲减亏损额。因此,华能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的税务处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具体调整时,考虑到这两家公司存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度以前(含1994年度)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应相应调整1994年度各电厂的应纳税所得额,即1994年度所属电厂处于亏损年度的,其返还的管理费结余应冲减其亏损额:1994年所属电厂处于盈利年度的,其返还的管理费结余,应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1994年度电厂所处的纳税状况及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确定其应补缴所得税额。为简化手续,补缴税额由华能公司汇总,统一在北京市缴纳。 二、1995年度及以后的总机构管理费结余,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将结余额全部返回给各所属电厂,相应增加各电厂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冲减亏损额,并向各电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所得税。 以上请贯彻执行,并做好所辖企业1994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的调整工作。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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