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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柏克德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所设各营业机构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314号 发文日期:1995-06-08 阅读次数:421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柏克德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营业机构申请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4]103号)收悉。柏克德中国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在北京设有柏克德中国代表处,对于该公司在天津、大连等地的营业机构负有
  监督管理责任,并设有完整的帐薄、凭证反映各营业机构的经营情况。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自1994年度起柏克德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营业机构可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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