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文号:国税函发[1995]367号 发文日期:1995-06-27 阅读次数:357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农业部:
  你部《关于请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函》(农经函[1995]10号)收悉。现对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保险业”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税目注释又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据此,我局以国税函发[1995] 065号文件规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规定征税有困难,需要予以税收优惠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减免必须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因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没有国务院的免税规定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