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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克兰国立化学工程研究设计院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工司转让甲基吡咯唑装置专有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368号 发文日期:1995-06-28 阅读次数:613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乌克兰国立化学工程研究设计院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转让甲基吡咯唑装置专利收取的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请示》(国税外[1995] 191号)收悉,乌克兰国立化学工程研究设计院为四川省东天然气氯碱工程(国家“八五”计划重点项目)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提供甲基吡咯唑装置专有技术 (项目合同号为××××××,合同总金额为×××××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于乌克兰国立化学工程研究设计院转让上述专有技术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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