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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荷兰约翰.布朗工程建设公司转让氮乙烯单体生产技术取得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369号 发文日期:1995-06-28 阅读次数:505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荷兰约翰·布朗工程建设公司向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转让氯乙烯单体生产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所得税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 189号)收悉。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为四川省川东氯碱工程于1993年12月31日与荷兰约翰·布朗工程建设公司签订了《氯乙烯单体生产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号:××××××,合同总金额为××××德国马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荷兰约翰·布朗工程建设公司转让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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