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南宁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收取文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5]437号 发文日期:1995-08-10 阅读次数:428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收取文化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发[199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文化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规定为准,南宁市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属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本市舞会,录像、游乐场等各种类型的营业性文化娱乐所、摊点加强管理和健康引导,并按照南宁市政府和南宁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文化管理费。这种收费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征营业税的条件,因此,应从199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