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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679号 发文日期:1996-11-21 阅读次数:4472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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