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6]416号 发文日期:1996-07-03 阅读次数:542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请示》(京国税[1996]165号)收悉。关于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汽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计358万元,自行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作法是不正确的。因此,对中国车辆进出口公司易货贸易减税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5-19]
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4-28]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3-21]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