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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部分石化企业农用柴油补贴和应缴所得税互抵的函
文号:财工字[1995]3号 发文日期:1995-01-03 阅读次数:380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中国石化总公司:
  根据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中关于“对既有财政拨补或退税,又有欠税的企业和部门,可采取转帐方式抵补欠税”的精神,并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你公司所属部分企业农用柴油价差补贴和欠缴所得税互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159号文件规定,1994年5、6月份你公司所属企业供应97万吨农用柴油仍按原计划内平价供应,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采取价差补贴办法解决。根据5、6月份实际执行情况,财政应补给×××万元,截止到11月份,中央财政实际已拨亏损补贴×××万元,尚余×××万元,中央财政不再拨付,采取抵交企业应缴所得税的办法解决。即:增加石化企业上缴中央财政所得税已入库数并同时增加中央财政已拨付补贴×××万元(企业名单及互抵金额见附表)(略)。
  二、请通知所属企业据此调整有关帐目并编报决算。
  附件:中国石化总公司部分企业农柴补贴抵税情况表(略)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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