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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文号:国税函发[1994]084号 发文日期:1994-03-22 阅读次数:10625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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