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087号 发文日期:1994-03-30 阅读次数:415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应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包括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金融企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或支出),如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等。
  三、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规定,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中国投资银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