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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94]财税字第019号 发文日期:1994-04-06 阅读次数:1095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
  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税字第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末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准扣除外,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例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根据国税明电【1994】 001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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