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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94]财税字第006号 发文日期:1994-04-07 阅读次数:4603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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