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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计划会计司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国税计函发[1990]014号 发文日期:1990-07-16 阅读次数:490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国税函发[1990]731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区反映文中“报表事项”规定不够明确,现补充如下:
  原通知中将《税收收入明细月报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和《各项提退明细月报表》中“五、其它收入”下的“3.其它”改为“3.教育费附加”后,再在其后增设“4.其它”。另外,电月报的微机传送审核公式1改为:L1=L2+L77+L80+L81+L82+L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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