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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问题
文号:国税发[1994]051号 发文日期:1994-03-12 阅读次数:51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了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的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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