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的出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这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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